(2016)京0101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耿玉昌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34号申请人耿玉昌(系患者魏春芝之夫),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申请人耿丽华(系患者魏春芝之长女),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申请人耿殿英(系患者魏春芝之长子),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申请人耿殿喜(系患者魏春芝之次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申请人耿丽红(系患者魏春芝之次女,兼耿玉昌、耿丽华、耿殿英、耿殿喜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路*号。法定代表人魏永祥,院长。委托代理人张雨,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耿玉昌、耿丽华、耿殿英、耿殿喜、耿丽红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耿玉昌、耿丽华、耿殿英、耿殿喜、耿丽红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一次性赔偿耿玉昌、耿丽华、耿殿英、耿殿喜、耿丽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43890元,大写肆万叁仟捌佰玖拾元。二、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魏春芝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耿玉昌、耿丽华、耿殿英、耿殿喜、耿丽红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于2016年1月2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耿玉昌、耿丽华、耿殿英、耿殿喜、耿丽红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7462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贺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