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石光荣、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石光荣,石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43号原告:李春华,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石光荣,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石娟,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华与被告石光荣、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华以被告石娟下落不明,且销货记录卡上没有被告石娟的签字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对石娟的起诉。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