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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石光荣、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石光荣,石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43号原告:李春华,女,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石光荣,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石娟,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华与被告石光荣、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华以被告石娟下落不明,且销货记录卡上没有被告石娟的签字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华撤回对石娟的起诉。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