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于方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9号罪犯于方成,又名于方华。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2)沧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方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案被告人寇天东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于方成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喜安、徐卫童,定州监狱干警李达、谢晗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于方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方成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7月29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方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