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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蓬春、全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蓬春,全秋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蓬春,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秋波,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现押于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上诉人叶蓬春因与被上诉人全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2013]湛霞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全秋波诈骗叶蓬春人民币230000元的事实,该涉案赃款应先经过追缴或者退赔处理,因此叶蓬春现就该款项的追偿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叶蓬春的起诉。上诉人叶蓬春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诈骗金额为230000元错误,应为239500元。2、[2013]湛霞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已认定被上诉人全秋波诈骗罪罪名成立却未对诈骗金额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综上所述,原审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准其原审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湛霞法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全秋波诈骗上诉人叶蓬春人民币230000元,上诉人叶蓬春认为被上诉人全秋波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9500元是对上述刑事判决不服,其主张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属于被上诉人全秋波非法占有、处置上诉人叶蓬春财产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法院对上诉人叶蓬春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故上诉人叶蓬春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原审法院适用该规定第五条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虽然适用法律错误,但是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陈湛雅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