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新城铭玻璃公司与福建凤凰山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35号原告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保兵,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凤凰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