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49号原告:梁某,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