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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649号原告:梁某,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