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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洪晶与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晶,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晶。被执行人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在根。申请执行人李洪晶与被执行人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84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32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