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洪晶与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晶,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晶。被执行人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在根。申请执行人李洪晶与被执行人烟台吉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84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32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