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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楚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自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邵东县火厂坪镇朱紫山村开设赌场40多天,安排龚某、“友胖子”抽水子,安排“老鼠子”、“老桥”放哨,安排“老朱”开宝,召集刘某某、彭某某等人赌博,每天参赌人数达二三十人,被告人赵某某从中抽取水子钱获利,非法所得达8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龚某、李某某、刘某某、彭某某、龙某甲、龙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在火厂坪镇朱紫山村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但他没有非法获利8万余元,只获利3万余元左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自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邵东县火厂坪镇朱紫山村开设赌场40多天,安排龚某、“友胖子”抽水子,安排两人放哨,安排“老朱”开宝,召集刘某某、彭某某等人赌博,每天参赌人数达二三十人,被告人赵某某从中抽取水子钱获利,非法所得3万余元。2016年1月21日,经邵东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明:1、辨认笔录,证明刘某某辨认出赵某某为赌场老板,彭某某辨认出赵某某和龚某为在赌场抽水子的男人,李琴辨认出赵某某为赌场老板,龚某为在赌场抽水子的男子,龚某辨认出赵某某为赌场老板。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12月在火厂坪朱紫山帮赵某某的赌场抽了四五天水子钱,获利四五百元。赌场采取硬币单双的赌博方式,一个人最少下注10元,最高300元,每局输赢一两千元,最多的一天抽水子钱1000多元,少的几百元。3、证人李素琴的证言,证明她在赵某某开设的赌场卖了3天烟和槟榔,赌场以猜硬币单双的方式赌博,每天赌博的人有三四十个,每局少的上千元,多的两千到五千不等,有人负责“开毫子”和抽水子钱,还有人放哨和负责接送赌客。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赵某某开设的赌场赌博,每天有三四十人在赌博,赌场一天抽水子大约六七千元。赌场内有放高利贷,有一个叫老牛的人在开庄。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曾在火厂坪镇朱紫山的赌场赌博,有两个抽水子的人是龚某和赵某某。6、证人龙某甲的证言,证明有人在火厂坪朱紫山的王海群家里开设赌场。7、证人龙某乙的证言,证明赵某某在龙某乙的大儿子王海群家里开设赌场。8、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他于2014年11月份开始在邵东县火厂坪镇朱紫山开设赌场,以猜硬币单双的方式赌博,总共开了40多天,他安排龚某、“友胖子”抽水子钱,安排“老鼠子”、“老桥”在赌场外放哨,安排“老朱”开宝,赌场内还有2人在放高利贷,被告人赵某某以抽取水子钱的方式赚取非法所得约3万元。9、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27日12时许,火厂坪派出所民警在火厂坪派出所办公楼发现前来办事的被告人赵某某,因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火厂坪派出所民警立即将其抓获并进行询问,被告人赵某某对其于2014年11月至12月份在火厂坪镇朱紫山村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1977年2月14日,作案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纠正。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邵东县司法局建议对赵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被告人赵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向阳审 判 员  羊芬芬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博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