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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印××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89号申请人印,女,1939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刘1(印之子),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申请人刘2(印之女),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申请人刘3(印之女),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印、刘1、刘2、刘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展(街)民调字第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刘4(身份证号:)在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某〖房产证号:兰房(七房改)产字第号〗房屋归印(身份证号:)所有。二、刘1、刘2、刘3放弃继承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敦煌路某〖房产证号:兰房(七房改)产字第号〗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印、刘1、刘2、刘3在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展(街)民调字第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印、刘1、刘2、刘3在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展(街)民调字第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