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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平与郝立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平,郝立波,张琼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杨立平,女,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立波,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长春热电一厂职工,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琼予,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齐兴茂,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原告杨立平与被告郝立波、张琼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立平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立平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