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徐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94号原告:刘小平,女,生于1961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海生,男,生于1979年5月1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小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真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