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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徐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94号原告:刘小平,女,生于1961年3月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海生,男,生于1979年5月1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平与被告徐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小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审判员  彭泽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真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