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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白顺兰与刘双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顺兰,刘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白顺兰。被执行人刘双喜。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双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双喜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