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白顺兰与刘双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顺兰,刘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白顺兰。被执行人刘双喜。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双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双喜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