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艳杰与高明福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杰,高明福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41-2号申请人刘艳杰,女,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高明福,男,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自愿撤销保全,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高明福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