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放明与操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放明,操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4号原告:徐放明。被告:操金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放明诉被告操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