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硕与赵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赵兴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00号原告张硕。被告赵兴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硕与被告赵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硕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硕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建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韩登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