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胥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胥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804号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负责人李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晨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青,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胥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