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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吴彦民、刘芳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吴彦民,刘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2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彦民,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芳琴,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宜君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彦民、刘芳琴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刘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4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70元,合计25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彦民、刘芳琴银行存款250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王建荣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