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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亚林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徐新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亚林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新亭,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1990年6月8日因盗窃罪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11月12日在黑龙江省铁西监狱逃跑。1996年因盗窃罪、脱逃罪被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亚布力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新亭犯盗窃罪一案,由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黑亚林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邵勍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徐新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6日1时许,被告人徐新亭窜入亚布力林业局第七居民委“豆地煮”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季××停放在“豆地煮”饭店门前东侧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港轿车右后门后侧的玻璃窗撬碎,进入该三轮港轿车内将季××的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三轮港轿车价值人民币12960元。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徐新亭盗窃后的逃跑路线视频资料显示,其经亚布力通乡公路、沿原g301国道逃窜至宁安市宁安镇龙城御园小区其住所。案发后,赃物被追获,已返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新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新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新亭辩称:1、其没有盗窃过该部车;2、2015年9月5日、6日没有来过亚布力;3、该车系其以12000元的价格在宁安市购买的;4、其不理解为什么手机串码会显示在2015年9月5日、6日会出现在亚布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6日1时许,被告人徐新亭在亚布力林业局第七居民委“豆地煮”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季××停放在“豆地煮”饭店门前东侧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港轿车右后门后侧的玻璃窗撬碎,进入该车内,将季××的三轮车盗走。被告人徐新亭盗窃后经亚布力通乡公路、沿原g301国道返回宁安市宁安镇龙城御园小区其住所。经鉴定:该被盗三轮港轿车价值人民币1296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获,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苹果牌白色4s型手机一部证实,该部手机串码imei码为013606000450071。(二)、书证1、报案笔录证实,2015年9月5日,被害人季××在亚布力林业局第七居民委“豆地煮”门前丢失一部福田五星牌三轮港轿车。2、二份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6日5时许,被告人徐新亭在宁安市宁安镇利民村食杂店买过东西;2015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徐新亭曾在宁安市腾龙风挡玻璃店换过车后右侧车玻璃。3、车辆购买凭证及购置税发票证实,被害人季××于2014年11月16日购买了潘××的福田五星牌三轮车。4、情况说明证实,1、2015年9月6日1时53分33秒在亚布力通乡公路卡口经过一辆港轿车,在此时间段并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经过此卡口。2、同时电子围栏显示2015年9月6日1时52分50秒采集数据为手机串码imei013606000450071的持有者也经过此路段,另外还显示该部手机的持有者于2015年9月5日16时25分37秒还经过亚布力林业局蚂蚁河大桥卡口。5、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新亭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证人证言1、证人步××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5时许,有一名踮脚的男子在其经营的宁安市宁安镇利民村食杂店买过烟和水。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为宁安市腾龙风挡玻璃店业主。2015年9月6日12时许,有一名50多岁的男子说车钥匙落在车里了,他把车玻璃撬碎了。我为他更换了车后右侧车玻璃。(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陈述证实,2015年9月5日夜里收车后,把车停放在“豆地煮”饭店门前,就上楼睡觉了,第二天早上要出车时发现车丢了,地上散落着一堆车玻璃碎片。该车是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港轿车。(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新亭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有一部苹果牌白色4s型手机,并一直携带。(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状况。(七)鉴定意见亚布力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车辆价值为人民币12960元。8、视听资料1、通乡公路电子数据采集照片证实,2015年9月6日1时53分33秒在亚布力通乡公路卡口经过一辆港轿车;同时电子围栏显示2015年9月6日1时52分50秒采集数据为手机串码imei013606000450071也经过此路段。2、监控视频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徐新亭盗窃后经亚布力通乡公路、沿原g301国道返回宁安市宁安镇龙城御园小区其住所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收集,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亚布力通乡公路卡口照片及电子围栏可明确证实被告人徐新亭案发时来到了亚布力,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本院对于被告人徐新亭没有实施过盗窃行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新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新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温 泉审 判 员  葛恒秀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宇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