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89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夏玉娟,系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委托代理人张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微,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玉娟,被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薇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0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原告发现被告生活不检点,在婚姻生活之外长期与一女子保持特殊关系,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此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原告曾就此事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承认婚姻中确实有过错,嘴上说改正,但实际上还是与婚外女人联系,且二人经常外出游玩,我行我素,完全视婚姻与家庭于不顾,原告短短婚龄,已伤痕累累。婚姻生活期间,原告怀孕后自然流产,身体上也遭受了巨大伤害。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被告在婚前曾向原告累计借款24万元,一直说还原告,但时至今日一直推托未还,因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婚后被告不但没有承担起家庭责任,还有对婚姻造成巨大伤害的婚外情,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告对原本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几近绝望。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已分居,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婚前借款24万元;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精神补偿费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某辩称:同意离婚;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婚前借款24万元,被告认为原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述的也是婚前的借款,与本案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按民间借贷另案处理;精神补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其他已婚男子存在男女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母亲给被告购买过蒂芙尼白金钻戒一枚,被本案原告取走,被告现在要求原告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现原告李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侯某离婚,被告侯某明确表示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起诉被告侯某离婚,被告侯某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着尊重婚姻自由自主的原则,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准许。关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侯某返还婚前24万借款问题。本案系离婚纠纷,与原告所述的“被告于婚前与被告间的借款行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原告可另行诉讼。关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侯某给付其精神补偿费20万元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故对于原告李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侯某要求原告李某返还钻戒问题。庭审中,被告虽提供了蒂芙尼公司出具的售货单,但无法证明物品具体存放地点,且原告表示并未见过钻戒,故被告对此项诉求可自行与原告协商或另行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侯某离婚;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敏琪‘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