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33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辉与被执行人王海加(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陈河水路2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夏龙华(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陈河水路23号,系王海加之妻,居民身份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加、夏龙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海加、夏龙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海加、夏龙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