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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小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13号罪犯杨小俞,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思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同案三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9363.71元,单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扣押手机一部用于充缴应退赔两被害人的款项)。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厦刑执字第9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到2020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7月到2015年10月为期28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5.8个,其中一级达标17个、二级达标11个。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及个人应承担的退赔款已缴清。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上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俞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到2015年10月为期28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5.8个。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因家庭经济困难,杨小俞未全额履行退赔款项。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缴交罚金20000元,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缴交退赔款210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该犯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县合水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与合水镇新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考核期间的收支台帐、本院罚没款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小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退赔款未履行完毕而考核期间月均消费高,属有经济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判决,本院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小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常红.审判员 赖 民 勇审判员 黄 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建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