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夕朋、冯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夕朋,冯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42号申请人宋夕朋,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冯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宋夕朋与被申请人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夕朋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宋娇名下的鲁K×××××轻型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夕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磊名下的鲁K×××××号厢式货车一辆。二、查封宋娇名下的鲁K×××××轻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宋夕朋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