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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某某、曲某某、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曲某某,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曲某某,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曲某某,女,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曲某甲,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林业中心医院退休干部,现住伊春区红升街高潮委4组。被执行人曲某乙,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曲某丙,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曲某某、曲某甲、曲某乙、曲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产权部门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