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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与杨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杨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603号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1599号A1幢118号。经营者段来顺。被告杨立斌。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与被告杨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迎晓独任审理。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被告杨立斌已将货款支付给其,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立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姑苏区宇通阀门管件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