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思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冯思权,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冯思权,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宋海霞,女,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冀0984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5)A2-1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思权银行存款3298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