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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秋红与被执行人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秋红,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甘秋红,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帕沃尔气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执行担保人:吴伟生,男,住安庆市枞阳县。执行担保人:陈根乐,男,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担保人吴伟生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