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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国药乐仁堂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第一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药乐仁堂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保定市第一中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210-1号原告国药乐仁堂保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齐峰,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药乐仁堂保定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医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药乐仁堂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医院银行存款3247603.74元或查封被告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国药乐仁堂保定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医院银行存款3247603.74元或查封被告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