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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某乙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人:拟稿��: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52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罗某甲;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罗某乙泉,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身份证号码:×××6774。申请执行人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乙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乙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罗某乙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某乙泉开设在贵行的银行帐户的冻结。2、划拨被执行人罗某乙泉在贵行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7000.00元为限)至本院执行帐户。户名:陆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河支行,账户:20×××7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茂执行员  邱新通执行员  罗润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志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