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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胡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00133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个体经商。曾因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于2010年7月27日、2013年6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在其开办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胜利街329号的小王休闲按摩店内容留、介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由其负责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按照约定与卖淫女就嫖资进行五五分成。2015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胡某先后容留、介绍店内小姐陈某、刘某甲、朱某、林某、许某,以1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与顾客项某、潘某、舒某、刘某乙、童某、杨某在其按摩店包厢内、胜利街329号洁捷宾馆、人民东路496号佳音宾馆内发生性关系。当晚,被告人胡某在按摩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按摩店内查获避孕套、嫖资、房卡等涉案物品,后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林某、刘某甲、朱某、许某、项某、潘某、舒某、刘某乙、童某、杨某、严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监控光盘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且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丽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