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08号原告周××。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