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曹国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曹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证保1号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巍,董事长。被申请人曹国强。提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国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证据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1月22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经营的培训机构的现场进行证据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仲裁申请人的证据保全请求;二、对被申请人以凹凸个性教育品牌经营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的培训机构以录像或拍照的形式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