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超诉芮若银、高菊香、高福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芮若银,高菊香,高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芮若银,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高菊香,女,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高福顺,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福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