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关保玲与郭本超、刘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保玲,郭本超,刘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关保玲,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郭本超,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洪利,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保玲诉被告郭本超、刘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保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关保玲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