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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关保玲与郭本超、刘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保玲,郭本超,刘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关保玲,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郭本超,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洪利,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保玲诉被告郭本超、刘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保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保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关保玲负担。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