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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怀松山与马挑、张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松山,马挑,张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20号原告:怀松山,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马挑,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双双,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松山诉被告马挑、张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怀松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又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松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松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松山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