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四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宝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宝某,女,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程家村。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郭宏权某,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陈宝宝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四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2015)秦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四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宝宝某征地补偿款3710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28元、本案执行费5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第四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查田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3832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才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