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中行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桑富文与抚顺市顺城区戈布街道办事处为张素萍办理房屋财产权转移及动迁手续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桑富文,男,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桑富文因抚顺市顺城区戈布街道办事处为张素萍办理房屋财产权转移及动迁手续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5)顺行立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桑富文上诉称,上诉人于2000年1月12日与刘景凡达成住房转让协议书,刘景凡将戈布商场的公有住房及在前门自盖的无照房共两间平房,以1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上诉人。顺城区人民法院(2005)顺民一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购买的平房一处归张素萍所有,并没有判决将上诉人购买的戈布商场公房一处归张素萍所有。因此抚顺市顺城区戈布街道办事处为案外人张素萍办理戈布商场公房的房改及动迁手续没有法律依据。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顺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腾房,张素萍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因事实不清,该案已中止执行。顺城区法院执行局没有向戈布街道办事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不知道该案已经执行完毕。因上诉人的居住权利受到侵害,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公开审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房屋归张素萍所有,上诉人对该房屋已不享有权利,故上诉人与抚顺市顺城区戈布街道办事处为张素萍办理房屋拆迁安置手续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铁军代理审判员  兰 波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