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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金聚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414号原告白金聚。委托代理人李筱琴,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委托代理人汪向阳,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长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白金玉。委托代理人白斌,与第三人白金玉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郭妹欣,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金聚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金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金聚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金聚负担。审 判 长  冀汇涛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