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少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涛闻,张卫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少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郭涛闻,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双阳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周蕾,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析,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芸,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同鸣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涛闻与被告张卫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涛闻及委托代理人周蕾律师、被告张卫芸及委托代理人王汝安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涛闻诉称,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2015年4、5月起被告对原告曾经吸食毒品的行为不能原谅,甚至于6月以后住回娘家,原告现在已经戒毒成功,依旧得不到被告谅解,要求离婚。被告张卫芸辩称,婚后半年即发现原告吸毒,还拆解高利贷筹资,愤怒之下提出过离婚,但原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原告父亲的遗产过户给孩子事宜,原告急于离婚是为了筹款还债,根本上损害了孩子的权益,如果原告确实戒断了毒品,夫妻继续共同生活应该没有问题,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2011年12月生育一子郭某某。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之后因原告反复吸食毒品,引发被告不满而产生矛盾。2015年6月被告住回娘家,同年7月被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表示原告能够提供确切的戒毒证明,被告愿意返回家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可以维持不变。本院认为,和睦的婚姻生活需要夫妻感情来维系。原、被告的婚姻因为原告的错误行为而遭受了波折,只要原告能够真心地努力改过,被告应当念及家庭和孩子给予原谅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郭涛闻要求与被告张卫芸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修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