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67号原告XX,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沙坪坝区王吉建材经营部业主,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均(系XX胞弟),男,重庆市均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汤家院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77488759-X。法定代表人张必全,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