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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建青与王建钢、裴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青,王建钢,裴惠芳,许昌森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字第390号原告王建青,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王建钢,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裴惠芳,女,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森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河街乡邢庄村。法定代表人裴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青诉被告王建钢、裴惠芳、许昌森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青撤回对被告王建钢、裴惠芳、许昌森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由原告王建青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