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5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劲松与湖南榕商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松,湖南榕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574号原告王劲松。被告湖南榕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第5幢1607房。法定代表人周乐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劲松诉被告湖南榕商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劲松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劲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劲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劲松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