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邹林与被执行人黄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琳,黄守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561-1号申请执行人邹琳,女,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黄守侠,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邹琳与被执行人黄守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邹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邹琳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驿执字第1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