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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科博瑞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科博瑞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梁雅薇,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世红,吴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74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王庆彬。被执行人北京科博瑞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慧。被执行人梁雅薇。被执行人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铮。被执行人李世红。被执行人吴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0234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北京科博瑞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梁雅薇、中建海洋化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世红、吴铮发出执行通知发出��行通知。案件审理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梁雅薇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现该房屋已由买受人邝晓川(身份证号)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九百三十五万元整,已由买受人邝晓川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梁雅薇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屋查封;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邝晓川(身份证号)即拥有北京市海淀区房屋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革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