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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丁文星等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星,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00220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文星。1995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抓获,5月2日刑事拘留,6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抓获,5月2日刑事拘留,6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文星、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文星、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丁文星在赤壁火车站2路公交车站,趁乘客覃某某、任某某夫妇上罗某某驾驶的2路公交车时,使用雨伞作掩护,将任某某手提包内装有人民币6500元的钱包盗走。覃某某夫妇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同时通过他人找丁文星追回被盗财物。同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丁文星、陈某某在赤壁市中医院乘上由张某某驾驶的1路公交车,途中,被告人丁文星掩护,被告人陈某某将乘客易某某手提包内装有人民币2000元的钱包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文星、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易某某的陈述、证人覃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星、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文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文星在犯罪后退还大部分赃款,且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文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文星的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被告人陈某某的刑罚已执行。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