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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海峰与上海帕瑞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小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峰,上海帕瑞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小峰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76号原告朱海峰,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艳,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帕瑞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瑜,职务不详。被告张小峰,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峰诉被告上海帕瑞托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小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小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峰撤回对被告张小峰的起诉。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