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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伟峰与明家君、房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峰,明家君,房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835号原告:王伟峰(曾用名王冬子),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1105681。被告:明家君,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房红辉,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伟峰诉被告明家君、方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庆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家君、房红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明家君于2014年11月8日由被告房红辉担保借原告现金10万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自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8日,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利息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伟峰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及户口本,证明原告基本情况,并证明王伟峰曾用名系王冬子。2、借条,证明被告明家君于2014年11月8日由被告房红辉担保借原告现金10万元的事实。被告明家君、房红辉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王伟峰(曾用名王冬子)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明家君于2014年11月8日由被告房红辉担保借原告现金10万元,并向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今借王冬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明家君,担保人:房红辉,2014年11月8号”。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没有还款。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伟峰主张被告明家君偿还借款,被告明家君对此没有提出抗辩,且被告明家君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明家君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房红辉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被告房红辉保证的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被告房红辉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偿还利息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明家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峰借款100000元。被告房红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房红辉承担还款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明家君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王伟峰负担338元;由被告明家君、房红辉负担22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