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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黎松柏诉被告莫怡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松柏,莫怡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黎松柏,男。委托代理人戴柳江,男,XX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丰盛,男。被告莫怡江,男。原告黎松柏诉被告莫怡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怀智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1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丽琼担任本庭记录,原告黎松柏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戴柳江、鲁丰盛,被告莫怡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建筑器材,租金钢架管每米每天0.012元,扣件每套每天0.01元。租金给付期限和方式:租期每满30天给付一次租金,每月10号前付清,逾期未给付租金,按实际逾期时间每日加收2%滞纳金。2016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对租金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88641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将拖欠的租金给付原告,但被告讲资金困难,一直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租金以2016年1月15日双方结算的实欠数88641元为准并放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滞纳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88641元。被告莫怡江口头辩称:“2016年1月15日,双方对租金进行了仔细核算,我们实欠原告的租金是88641元。欠租金是事实,我们租原告的钢架管,是帮周翔搞龙华时代财富广场4#楼的外墙工程,现周翔欠我们的工程款和工人的工资有20多万元未付,他未付款给我们,所以你们的租金我们也无法付。我们不是不付租金,我们尽量快地找周翔协商,尽快把租金支付给你们。”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列举了下列证据:1、《建筑器材租赁合同》,拟证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莫怡江向原告黎松柏开办的XX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建筑器材情况。2、《结算单》,拟证明:2016年1月15日,双方经过核算,被告实欠原告租金88641元。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情况如下:被告莫怡江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及拟证明的内容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及拟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莫怡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现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5日,被告莫怡江向原告黎松柏开办的XX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建筑器材(钢架管、扣件、顶托),用于龙华时代财富广场4#楼的外墙工程。租用后,双方一直未结算,被告也未支付租金。2016年1月15日,双方经过核算并签字认可,被告实欠原告租金88641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88641元给原告。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租金,有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及双方结算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为证,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莫怡江偿付租金,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莫怡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黎松柏租金人民币88641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上述条款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莫怡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怀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丽琼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掼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甸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