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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周霖与张利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霖,张利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164号原告周霖。被告张利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霖诉被告张利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霖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霖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