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深圳达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统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达瑞信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统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财保1号申请人:深圳达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同发路1号西丽蓝天花园蓝天阁6C。法定代表人:侯世武,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统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文喆。担保人:冀保卫,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政文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403031982********。申请人深圳达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统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安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统安公司的158776.06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深圳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担保人冀保卫自愿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支行,账号为17×××89,金额159000元的存单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统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58776.06元银行存款,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冀保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支行,账号为17×××89,金额15900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峻审 判 员 周 琼代理审判员 朱云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