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严国富与唐仕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仕年,严国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仕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国富。上诉人唐仕年为与被上诉人严国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唐仕年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仕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陈旻尔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崔立娜 来自